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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一、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有什麼區別?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

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不同。

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為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已經實施的。

3、行為不同。

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

二、敲詐勒索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三、綁架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的綁架他人“,是指採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強行將他人劫持,以殺害、殺傷或者不歸還人質相要挾,勒令與人質有關的親友,在一定期限內交出一定財物,”以錢贖人。

2、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因為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對他人實施綁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敲詐勒索罪與綁架罪在犯罪的後果上存在一定的相似性,都是通過控制當事人,並要求獲得違法利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判罰標準來進行量刑處理,造成嚴重後果如當事人受傷或者死亡的,還應當從嚴從重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