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如何區分的?
一、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如何區分的?
尋釁滋事罪,是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搗亂,肆意挑釁,橫行霸道,隨意毆打傷害無辜,破壞公共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聚眾鬥毆罪,是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在主觀上有使他人身體健康受到損害的故意。尋釁滋事罪的故意則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社會秩序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促使這種結果發生,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以達到滿足精神空虛的犯罪目的,故意傷害罪則無此動機和目的。
二、故意傷害的法律規定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於擬製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註:符合正當防衞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尋釁滋事、故意傷害、聚眾鬥毆這三者行為都是屬於嚴重的破壞了公共的秩序,以不合法的目的去傷害他人,但是在處理的方式上有很大的區別,在量刑的標準上面也是有所不同,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也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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