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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挑起的聚眾鬥毆與多人尋釁滋事的差異是什麼?

一、一方挑起的聚眾鬥毆與多人尋釁滋事的差異是什麼?

一方挑起的聚眾鬥毆與多人尋釁滋事的差異是什麼?

一方挑起的聚眾鬥毆與多人尋釁滋事的差異是:構成要件不同;主觀動機不同;客觀方面不同。區分典型的聚眾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並不困難,但是單方聚眾毆打他人的聚眾鬥毆罪與多人共同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罪,由於在表現上有一定的相似性而容易混淆,因此需要在理論和實踐中加以區分。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衞】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一方挑起的聚眾鬥毆與多人尋釁滋事之間的差異是比較明顯的,不論從是犯罪動機還是和造成的後果都是有所不同的,因此處罰的方式和嚴重程度也是不同的。但是不可否認,任何形式的打架鬥毆行為都會對社會治安造成不好的影響,國家都是嚴厲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