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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大於故意傷害應如何區分?

一、尋釁滋事大於故意傷害應如何區分

尋釁滋事大於故意傷害應如何區分?

《刑法》第293條第一項規定了“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尋釁滋事罪;第234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對毆打他人並造成他人身體損害結果的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還是尋釁滋事罪,在司法實踐中,可通過行為人的所侵犯的客體,主觀故意、客觀行為進行區分,加以合理認定。

犯罪客體。故意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客體是社會秩序,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在於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通過比較分析可以發現,故意傷害與尋釁滋事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同。

主觀故意。故意傷害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屬於明知其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受傷的結果,但是在主觀上積極追求或是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隨意毆打他人構成的尋釁滋事中,其動機就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毆打是一種隨意性的行為。

客觀方面。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在實行行為之前有一個蓄謀、預備的過程,而尋釁滋事往往是臨時起意,侵害的對象比較隨意,為了追求精神刺激而不計後果,對認識或素不相識的人無理無故進行毆打。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為實施達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後果為條件,如故意傷害罪是以侵害達到輕傷以上才能成立,而隨意毆打他人要達到情節惡劣才能構成尋釁滋事罪,司法實踐中認定時應同時考慮行為及結果,根據行為的情節、結果的輕重,予以認定。

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成立一般是以行為實施達到一定程度或造成一定後果為條件,故意傷害所侵害的對象往往比較特定,一般是認識的或有矛盾的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