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聚眾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的區別是什麼?
聚眾鬥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從行為構成要件上分析,聚眾鬥毆罪是由聚眾和鬥毆兩個複合行為構成的犯罪,且兩者相互依存,存在因果關係,即為實施鬥毆而聚眾,聚眾的目的只能是鬥毆,而不能是其他。所謂二人為夥、三人成眾,這裏的聚眾是指為實施鬥毆而聚集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行為,既可包括有預謀的糾集行為,也可以包括臨時糾集行為。而尋釁滋事罪可以聚眾為之,也可單獨為之,對於是否聚眾無具體要求。
2、從犯罪主體上分析,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實施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實施聚眾鬥毆犯罪的主體往往具有一定的黑惡背景,或為一定數量的社會閒散人員組成的團伙,具有羣體性;而尋釁滋事罪的卞體既涵蓋了上述羣體,也包含一些普通的個體,較之前者廣泛。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聚眾鬥毆犯罪時應注意將其與羣眾中因民事糾紛、鄰里糾紛引發的互相鬥毆甚至結夥械鬥相區分,對於後者中後果不嚴重的,不宜認定為聚眾鬥毆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處理。
3、從犯罪動機和行為特徵上分析,聚眾鬥毆的動機一般表現為逞強爭霸及團伙間的循環報復等,其行為特徵通常表現為通過糾集多人,相約鬥毆來恐嚇、制服對方,達到稱王稱霸的非法口的。為取得優勢,通常會事先組織、策劃、分工,並準備器械用於鬥毆。尋釁滋事的動機在於發泄或滿足行為人的不良情緒,其特點表現為在毆打他人的起因、毆打對象、毆打手段上均具有相當的隨意性。毆打對象上的隨意性反映了行為人毆打他人就是為了取樂、發泄或者誰妨礙了他耍威風就毆打誰,尋釁打人的對象具有不特定性。毆打手段、方式的隨意性是指毆打他人具有突發性,選擇的毆打手段、器物、打擊部位和力量因時因事因人隨心所欲。同時,相對於聚眾鬥毆犯罪,尋釁滋事犯罪卞體成員內部一般沒有組織、策劃、分工的行為,在施行犯罪行為時亦表現出一定的隨意性。
4、從危害後果及具體量刑上分析,聚眾鬥毆罪中如有持械等加重處罰情節的,適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尋釁滋事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聚眾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刑罰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聚眾鬥毆罪現尋釁滋事罪的區別雖然比較大,但是相似之處也比較多,公安機關在處理刑事糾紛案件時,必須要明確違法者具體構成的是哪種類型的罪名。在確定罪名、掌握犯罪分子實施違法行為的證據之後,才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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