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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的程序

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的程序

職務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工作人員利用已有職權,貪污、賄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破壞國家對公務活動的規章規範,依照刑法應當予以刑事處罰的犯罪,包括《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瀆職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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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辦理職務犯罪辦案時間是多久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