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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年限怎麼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

數罪併罰年限怎麼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