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刑期怎麼算
之前我們瞭解到數罪併罰包括了三種情況,即判決前的,漏罪的以及新罪的。在不同的情形下,數罪併罰刑期是不同的,並且實際的計算也不一樣。那到底數罪併罰刑期怎麼算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數罪併罰刑期計算的一般規則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
二、計算數罪併罰的兩種方法
《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
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
數罪併罰的情況下,刑期是相對要長一些的。這主要是因為犯罪分子存在多個罪刑,需要對其進行更重的處罰才行。至於數罪併罰刑期該如何計算,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在具體進行計算的時候,一定要區分清楚數罪併罰的情況,不然計算出來的刑期就有可能不對。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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