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怎樣計算
當一個人的某一個行為同時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時,那麼就需要根據侵犯法益的不同,對該行為人進行數罪併罰。但是數罪併罰是不是簡單的把每個罪的刑期加起來就是了呢?究竟數罪併罰怎樣計算?小編為你具體闡述有關內容。
一、數罪併罰怎樣計算?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刑期:
一般情形下,數罪的並罰直接以上述規則處理,關鍵的問題是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因此時本罪已經被依法判決並執行了一定時間(刑期),與另罪的並罰就涉及對該已經執行的刑期如何處理的問題。對此,刑法第70條、71條作了規定,分別適用“先並(加)後減”與“先減後並(加)”的方法,這兩種方法區別點在於看在刑罰執行期間所發現犯罪是漏罪還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前實施而未被判決的犯罪),應適用“先並後減”的並罰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期間所犯的罪行),應該適用“先減後並”的並罰方法。也就是説:漏罪並罰——先並之後再減去已執行過的刑期,從而確定出此時(即發現漏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刑罰或刑期幅度;新罪並罰——先減去已經執行過的刑期,再用餘刑與新罪之刑進行並罰,得出的結果就是此時(即因犯新罪而進行並罰時)仍須執行的刑罰或刑期幅度。先並後減:是指與原來已判生效的執行刑並,而不是與原判宣告刑並
同時發現漏罪和又犯新罪的並罰方法:“先並後減再並”
如果犯罪人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並且發現其在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則先將漏罪與原判決的罪,根據刑法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方法進行並罰;再將新罪的刑罰與前一併罰後的刑罰還沒有執行的刑期,根據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進行並罰。
例如,犯罪人所犯甲罪已被人民法院判處8年有期徒刑,執行5年後,犯罪人又犯乙罪,人民法院判處7年有期徒刑,對所發現的原判決宣告以前的漏罪判處6年有期徒刑。於是,先將漏罪的6年有期徒刑與甲罪的8年有期徒刑實行並罰,在8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2年有期徒刑,則犯罪人還需執行7年有期徒刑。然後,再將乙罪的7年有期徒刑與沒有執行的7年實行並罰,在7年以上14年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11年,則犯罪人實際上執行16年。
不少人在生活中也聽説過數罪併罰的相關信息,但很少有人知道數罪併罰該如何計算。相信今天閲讀了小編整理的文章後,大家已經知道數罪併罰的情況下該如何計算刑期了吧。更多數罪併罰的知識,你可以通過本站相關欄目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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