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一、數罪併罰最高年限是多少年?
根據我國刑法,數罪併罰最高年限是二十五年。
法律依據:
1、《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2、《刑法》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3、《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4、《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數罪併罰原則有四大原則:吸收原則、併科原則、限制加重原則與混合原則。
1、吸收原則:基於“重刑吸收輕刑”的思想,在數罪分別宣告的刑罰中,選擇其中最重的刑罰為執行的刑罰,其餘較輕的刑罰被最重的刑罰所吸收,不予執行。
2、併科原則:又叫相加原則,根據“有罪必罰”和“一罪一罰”的刑法原則,對數罪分別宣告刑罰,然後數刑相加,合併執行。
3、限制加重原則:以數罪中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加重一定的刑罰作為執行的刑罰;或者在數罪分別宣告的數刑的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決定執行的刑期,並規定刑期最高不得超過一定的限度。
4、折衷原則:又叫綜合原則,即以上述其中一種原則為主,其他原則為輔,而不是單獨採取其中某一種並罰原則。
綜上,觸犯了多個罪責的人所要接受的懲罰可能有數十年,如果直接讓他們在牢獄中度過這數十年不僅沒有意義,而且會浪費大量的國家資源去管理這些罪犯,所以國家就設定了最合理和科學的年限,讓可能面臨數十年的罪犯可以得到最適宜的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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