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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可以直接逮捕人嗎

公安局可以直接逮捕人嗎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批捕後案子公安局還能放人嗎



    由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機關偵查的,而不是檢察院偵查。檢察院批准逮捕後,還是需要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的。檢察院批准逮捕後,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接着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待取證完畢,偵查終結後,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移送檢察院後,公安機關就不能再繼續辦理該案件(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除外)。



    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將已拘留的人釋放。人民檢察院應當另行指派審查批捕部門的辦案人員進行復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公安機關。如果複議不被接受,公安機關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請複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進行復核,複核後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上級人民檢察機關的複核決定,是最終決定,公安機關或下級人民檢察院即使有不同意見,也必須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