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直接起訴情形是什麼
不逮捕直接起訴情形是什麼
對不逮捕而起訴的案件,法院在審理中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可由法院自行決定逮捕。被告人未經逮捕而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公安機關可根據刑事案件執行通知書和已生效的判決書,收進勞改或拘役場所執行,不另辦理逮捕手續。
不逮捕而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未經逮捕的人犯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訴。在中國,經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並不是都要加以逮捕的,因此不能把逮捕被告人視為起訴的必要條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被告人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只有對那些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採取上述方法仍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可予以逮捕。
逮捕只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與是否起訴沒有必然聯繫。我國刑訴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才應依法逮捕。而最高司法機關對“有逮捕必要”具體化為六種情形,即: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存在這些情形,則檢察機關完全可以不批准逮捕。法律同時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如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很顯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具備逮捕的法定條件,不必採取逮捕羈押措施,絲毫不意味、更不等於“不起訴”,甚至也不等於法院不會判實刑。從這個角度看,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根本沒必要急於調查干預,同時也是違反刑訴法規定的。當然,按照我國司法機關的習慣做法,不實施逮捕往往意味着檢察機關認為罪行較輕,很可能最終被判處緩刑,因為總體來説,我國司法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是比較寬鬆的,甚至到了濫用逮捕措施的地步。
逮捕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和起訴沒有必要的硬性關係,因此,就算沒有逮捕也是可以進行起訴的。而一旦起訴的時候,在審理的過程中,法院認定被告人是需要逮捕有罪的時候,那麼是可以沒有辦理逮捕手續判決收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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