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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設黑廣播犯罪在疫情期間罪行是否加重

如果疫情期間嫌疑人架設黑廣播犯罪,危害到社會安全,可能同時涉嫌構成危害社會安全罪,在判刑時可能會考慮數罪併罰、加重處罰。買賣“黑廣播”設備、架設“黑廣播”、為架設“黑廣播”提供幫助以及利用“黑廣播”進行非法廣告宣傳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台執照:
(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三)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四)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
(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

架設黑廣播犯罪在疫情期間罪行是否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