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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隱瞞真實行程構成犯罪嗎

疫情期間在以下情況下隱瞞真實行程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在疫情防控期間,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發熱、咳嗽、乏力等症狀,且近兩週內有疫區旅行、居住史或有與其他已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過密切接觸史;
二、在社區(村委會)、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員調查詢問時,或在醫生問診時,對上述症狀或對自己的旅居史、接觸史等情況不做如實説明,後被確診為疫情感染病人;
三、在沒有接受隔離治療或未自行採取有效隔離措施情況下,肆意出入人員密集場所,未採取有效防護措施與他人進行密切接觸。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

疫情期間隱瞞真實行程構成犯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