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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架設黑廣播犯罪在疫情期間罪行是否加重?

我國架設黑廣播犯罪在疫情期間罪行是否加重?

我國架設黑廣播犯罪在疫情期間罪行是否加重?

如果疫情期間嫌疑人架設黑廣播犯罪,危害到社會安全,可能同時涉嫌構成危害社會安全罪,在判刑時可能會考慮數罪併罰、加重處罰。買賣“黑廣播”設備、架設“黑廣播”、為架設“黑廣播”提供幫助以及利用“黑廣播”進行非法廣告宣傳都是違法犯罪行為。

所謂黑廣播,即非法廣播電台(或電視台),就是未經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和無線電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置並利用廣播頻率向社會進行播音宣傳的廣播電台。

擅自設置使用黑廣播的行為是非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非法設台和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的行為都作出了明確的處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或者地方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查封或者沒收設備、沒收非法所得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電台執照:

(一)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的;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的;

(三)干擾無線電業務的;

(四)隨意變更核定項目,發送和接收與工作無關的信號的;

(五)不遵守頻率管理的有關規定,擅自出租、轉讓頻率的。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偽基站”的;

(五)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六)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的疫情期間是我國的公民非常驚慌的時刻,因此此時違法犯罪的話會引發社會的不穩定,所以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打擊違反犯罪的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