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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影視作品著作權人

著作權3.3W

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品包括了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影視作品等等,而針對不同的作品,法律規定的著作權人是不同的。那麼大家知道影視作品著作權人該如何確定嗎?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如何確定影視作品著作權人

一、誰是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

影視作品是指攝製在膠片、磁帶等一定物質載體上,由一系列相聯的畫面或者加上伴音組成的,需藉助一定的機械裝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製片人享有。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權由製片者享有。”影視作品的製片人依法享有影視作品的整體著作權,但影視作品的製作,需要劇本、攝影、作詞等相關的作者共同努力,從這一角度看,影視作品也具有共同創作作品的特徵。因此,該條的第二項規定:“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創作的影視作品中,可以單獨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權:“電影作品和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

影視作品的著作權歸製片人,但署名權歸創作該電影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由此可以看出,影視作品的製片人享有對該影視作品的修改、發表、保護作品完整、使用、收益、轉讓權。

二、怎樣認定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

在實務中,著作權法中的“製片者”並非在影視作品中的“製片人”的個人,而是投資並組織整個影視作品拍攝的出品公司。署名的個人僅僅是作為投資方的代表履行組織和監管,其對整個影視作品並無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但是在廣電總局頒發的《廣播電視節目出品人持證上崗暫行規定》中規定出品人是自然人,而在廣電總局關於印發《國產電影片字幕管理規定》的通知裏又規定出品人為法人,這就成為在影視界慣例和法律中的相關規定明顯的不一致性。

具體到實務中怎麼樣才能辨別誰真正享有法律上的著作權呢。製片人、出品人、投資人等哪方享有著作權呢。根據著作權法“誰投資,誰享有著作權”的立法本意,享有著作權的製片者即為投資者。“出品”、“聯合出品”單位多為境內影視作品的投資者,應界定為著作權人。“攝製”、“聯合攝製”單位完成的僅是影視作品製片的部分工作,在無其他證據證明其享有著作權的情況下,一般不宜將其納入著作權人範圍我們還可以通過當事人間的原始協議的約定、廣電總局頒發的許可證上的標註等其他證據綜合確定真正的著作權人。

影視作品中涉及到的東西較多,如音樂、劇本等等,因此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著作權人。而一般情況下影視作品的著作權人是製片人。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