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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調解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調解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律師解析:不得調解處理的情形有:
僱兇傷害他人的;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尋釁滋事的;聚眾鬥毆的;累犯;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有上述情形之一,不得調解處理。
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調解,也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人蔘加調解。委託他人蔘加調解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提交委託書,並註明委託權限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調解處理:
(一)僱兇傷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三)尋釁滋事的;
(四)聚眾鬥毆的;
(五)累犯;
(六)多次傷害他人身體的;
(七)其他不宜調解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