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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交通警察因現場變動,無法作出交通事故認定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四)當事人拒絕在簡易程序處理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第2張

二、交通事故賠償調解的期限

1、根據相關規定,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為30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15日。

2、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

致殘的從定殘之日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從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開始計算,規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後一日,期限最後一日的截止時間,以停止業務活動的下班時間為截止時間。

3、調解中,當事方更換調解參加人,連續計算調解次數和時間。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因為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參加調解,調解時限中斷。

4、當事人在調解期限不參加調解,又不報告公安機關或者未經公安機關同意延期調解的,調解期滿後即終結調解。

交通事故賠償不能調解的情形有哪些 第3張

上述介紹可以看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的期限一般為30日,交通事故不適用調解的情形主要包括當事人不出具交通事故證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等情形。因交通事故調解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專業的法律問題,如當事人因在調解過程中遇到困難的,也可向專業的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