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然而由於長期以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的地位不平衡,信息的不對等,使得勞動者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一定的誤解,總以為一切是老闆説了算,老闆叫你走人,你就得走。那麼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條件作出了嚴格限制外,第42條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如下情形:
1、違反應當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而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尚未達到過失性辭退的條件,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而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違法裁員的;
5、用人單位在禁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強行解除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需順延的情形下強行終止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現實生活中,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淡薄,往往輕易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此時,勞動者可以聘請專業的律師來幫助自己維權。關於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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