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動合同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這裏主要是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所以法才給予了更多的保護,就像下文中即將介紹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就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為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一項包括兩類勞動者:一是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二是在診斷期間或者在醫學觀察期間的疑似職業病病人。

第二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二是勞動者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職業病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受職業危害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的疾病。因工負傷是指工傷,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應當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和視同工傷的情形。

第三項規定的醫療期是指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醫療期一般在3-24個月。根據職工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第四項是指女職工在三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五項的連續工作滿15年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系兩個條件缺一不可。

第六項指除《勞動合同法》之外,如有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定,在某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應按照該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出現上述任意一種情形,用人單位都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有主觀方面的過失時,不受本條限制。

如果因為勞動者患病或者年老就隨意解除勞動關係的話,對勞動者來説顯然是很不利的。小編在此提醒各位勞動者在遇到不合理待遇的時候一定要站出來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不管你遇到什麼法律糾紛,你都可以向我們本站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隨時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