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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到案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傳喚到案不屬於強制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主要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傳喚與拘傳是有區別的,主要體現在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拘傳的強度要比傳喚的強度大得多,因此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而傳喚不是。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八條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傳喚到案是否屬於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