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嗎?
一、有勞動合同不發工資嗎?
用人單位在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不可以拖欠甚至不發工資。並且一般勞動合同在成立生效之後,就會對單位和勞動者的行為產生約束力,自然也會對雙方的合法權益提供保障。此時,作為用人單位就應該按照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工資和支付時間,及時足額的支付勞動者工資才行。
用在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情況下,農民工要先和用人單位協商,如果協商無法解決,則可以通過以下法律途徑來解決: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這又分三種情況:一是針對勞動糾紛案件,經勞動仲裁後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二是經仲裁後都服從,勞動仲裁裁決生效後,用人單位不執行的,農民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三是屬於勞務欠款類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資等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千萬不能採取爬樓、堵路等過激行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否則,一時衝動不但於事無補,還有可能因觸犯刑律被追究責任。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賠償金是要分情況計算的。如果單位在規定時間內不支付工資,則要加發工資報酬25%的賠償金;如果單位在勞動行政部門限期內仍不支付工資,則要按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二、拖欠工資怎麼補償?
1、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綜上所述,不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有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明,那麼就應該領到自己相應的工資,公司方面是不能無故拖欠或者不發工資的,而且勞動者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來進行維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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