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傳喚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一、治安傳喚是否屬於強制措施?
1、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傳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或者其他人發出傳票,要求這些人在接到通知後,在指定的時間自行到指定的地點接受訊問、詢問。
2、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3、傳喚雖不屬於法定的刑事強制措施,但是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對經依法傳喚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拘傳的被告人,可以拘傳。由此可見,拘傳就是不履行傳喚的間接法律後果。
二、傳喚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准後,出具《傳喚證》。
(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
(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准,依法實施強制傳喚。
(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後,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製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五)對當場發現違反消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辦人員可以口頭傳喚有關人員。宣佈口頭傳喚時,承辦人員應當説明傳喚的理由,並在訊問時將口頭傳喚的情況記入筆錄。
公安機關若是不確定公民是否實施了違反治安法律規定的行為,是可以採取傳訊等方式,來判斷公民是否違法的。在訊問後如果確定沒有違法,傳喚的時間不得持續二十四小時。故此如果被傳喚者一天後依舊沒有恢復自由,那麼此公民有可能會已經被認定為是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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