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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是否強制措施

傳喚不是強制措施,而是偵查措施。即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強制措施包含: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項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傳喚是否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