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傳喚是否是強制措施
口頭傳喚不是強制措施,由於口頭傳喚是傳喚的一種特殊形式,而拘傳是一種強制措施,傳喚卻不是。
強制措施主要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傳喚與拘傳是有區別的,主要體現在傳喚是自動到案,拘傳則是強制到案,拘傳的強度要比傳喚的強度大得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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