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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後是否必須採取強制措施

傳喚只是一種法律措施,不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是否在傳喚後進行下一步的強制措施,要取決於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是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後必須採取強制措施的。
若傳喚期限屆滿,沒有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九十五條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傳喚後是否必須採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