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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數罪併罰的情形

數罪併罰情形如下:
1,綁架人質同時劫取財物,應將綁架行為和劫錢行為看作是在兩種不同主觀意識支配下的兩個獨立犯罪行為,應定綁架罪和搶劫罪,實行數罪併罰。
2,綁架殺害人質後又劫取財物,犯罪行為人殺人又劫財是出於兩個犯意和兩個行為,結果觸犯二個罪名,應當以綁架罪和盜竊罪並處。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綁架罪數罪併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