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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後擇一重罪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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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後擇一重罪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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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有什麼不同

數罪併罰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行為人在法定時間界限內所犯數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照法定的並罰原則及刑期計算方法決定其應執行的刑罰的制度。這主要是解決一個並罰原則問題。主要包括併科原則、吸收原則、限制加重原則。這裏還要注意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兩個計算方法。1並罰原則,又稱相加原則、累加原則或合併原則等,是指將一人所犯數罪分別宣告的各罪刑罰絕對相加、合併執行的合併處罰規則。限制加重原則,又稱限制併科原則,是指以一人所犯數罪中應當判處或已判處的最重刑罰為基礎,再在一定限度之內對其予以加重作為執行刑罰的合併處罰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