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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後殺人數罪併罰

法律1.06W
綁架後殺人數罪併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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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中又故意殺人是數罪併罰嗎




    根據《刑法》第239條第2款的規定,綁架行為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但不是所有綁架犯罪中的殺人行為都不能另外定罪,有些情況要另當別論:



    1.行為人先殺害了被害人,然後謊稱被害人還活着,以釋放被害人為條件向第三人勒索財物或提出其它不法要求。此時不能定綁架罪,而應以故意殺人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關鍵區別就在於是否實際上綁架了他人。由於被害人已死亡,行為人並沒有控制真正意義上的“人質”,他的行為不能算是綁架行為。他以被害人的生命安全威脅第三人交出財產,是一種敲詐勒索的行為。這和行為人實施綁架後,在勒索的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後隱瞞真相是不同的。行為的先前的殺人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其後的敲詐勒索行為應實行並罰。



    2.行為人在釋放人質後,又擔心人質認出自己或向公安機關提供重要線索而殺害人質以滅口的,應以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這種情形下,殺人行為發生在綁架犯罪行為結束之後,和人質被釋放或解救前將人質殺害的行為不同,它不屬於《刑法》第239條第2款規定的範圍之內。此時的綁架行為和故意殺人行為是相互獨立的,應數罪併罰,對綁架罪的量刑適用綁架罪基本構成的法定刑。



    在司法實踐中,若是他人在實施綁架行為的過程中又故意殺害了他人,此時一般會按照綁架罪的加重處罰情形來判處刑罰。此種情形由於犯罪情節比較嚴重,故此其即使能夠提供足夠的質保金,也是不能被取保的。若是故意殺人既遂,此時侵權者可能會被直接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