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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

法律3.26W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數罪併罰

暴力犯罪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綁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有哪些區別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實際上存在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兩者都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權利的犯罪,而且,綁架罪在客觀上也必然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剝奪的方法與非法拘禁罪的方法沒有質的區別,都可以是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非法拘禁罪也可以由綁架方法構成;兩罪中將被害人綁架、劫持的空間特點也一樣,既可以是就地不動,也可以是將被害人擄離原所在地。

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的區別主要在於,綁架罪的構成不僅要求有非法剝奪人身自由的行為,而且要求有勒索財物或滿足行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與此相應的勒財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實行行為。而非法拘禁罪僅要求行為人具有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實踐中,涉及綁架罪與非法拘禁罪界限區分問題的主要是為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

本法第238條第3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我們認為,對於索債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處理時應注意,如本法頒行前的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本法衝突的,不應再參照適用,並應從這樣幾個方面注意區別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之界限:

1、本條第3款規定的“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債務,為索取非法債務如賭博債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債權債務關係不明的,行為人確係出於索取合法債務的目的而實施綁架行為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性。但是,對於行為人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而綁架、扣押人質的案件,也要認真考察行為人的真實意圖,對行為人綁架、扣押人質而目的不在於索取債務的,對行為人仍要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2、為索取債務綁架他人後,向被綁架人的近親屬或其他人索得債務後,又索取額外財物或以人質相挾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為人同時觸犯非法拘禁罪和綁架罪兩個罪名。但應視此情況為想象競合犯(實施一個索取財物行為,而財物中既有債務又有額外財物時)或吸收犯的形態,對行為人以綁架罪一罪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