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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中的殺人行為按照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嗎

一、綁架罪中的殺人行為按照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嗎?

綁架罪中的殺人行為按照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嗎

綁架罪中的殺人行為不是按照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的,根據《刑法》第239條第2款的規定,綁架行為人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殺害被綁架人的,只能作為綁架罪的加重情節。

(1)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3)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應該説綁架過程當中殺害受害者的這種犯罪行為屬於法條競合,法條競合的話就是某一種行為涉嫌構成多種犯罪,但是要擇一重罪進行處罰。那無論是故意殺人罪還是按照綁架罪來處理這種犯罪行為的,對犯罪嫌疑人都是判處死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