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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後會執行死刑嗎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最後會執行死刑嗎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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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刑,也稱為極刑、處決,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而遭受這種剝奪生命的刑罰方法的有關犯人通常都在當地犯了嚴重罪行。我國刑法規定的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死緩是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簡稱,指的是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2年執行。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