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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死刑二審的規定是什麼樣的

對死刑判決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若是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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