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一審二審再審的區別是什麼?
1、程序發生的原因或主體不同
一審訴訟程序的發生,基於當事人的起訴權和法院的管轄權;而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的上訴權和二審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第二審程序是因為當事人不服一審未生效的裁判,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開始,即第二審程序的發生,是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而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主體只能具有審判監督權的國家機關。只有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
2、提起方式不同
一審可以是口頭形式。
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再審程序的提起方式比較複雜,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應提交申請書和生效法律文書。
3、提起訴訟的時間要求不同
一審的法定訴訟時效基本都是3年。
上訴要受上訴期限的限制,且期限較短;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4、審理的對象不同
第一審訴訟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訴狀和被告的答辯狀為基點展開的,審理的對象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
第二審程序是當事人因不服一審未生效裁判,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發生,所以二審程序的審理對象,是一審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而再審程序的審理的對象是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具有強制性、排他性和穩定性,對法院、當事人和社會都具有約束力,任何人都無權改變。
只有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使監督權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或者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引起再審程序的發生,才能對該判決、裁定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
二、民事訴訟再審的條件是什麼?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在一審的過程中,人民法院主要就是針對當前的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如果是二審,二審是針對一審的判決結果進行審理,重點審查一審的判決有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再審是要推翻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上訴和申請再審的時間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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