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終審制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二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後方可宣告終結併發生法律效力。在中外法制歷史上,都曾出現過各不相同的審級制度。中國建國初期曾實行三級三審制。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實施後改為四級兩審制,即兩審終審制。中國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以上都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級。 [1]
在二審終審後當事人還可以申請法院啟動再審程序。
根據《民訴法》修正案,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補充回答:
1、再審程序啟動後,原判決自動失效;
2、在再審判決下達前暫停原審判決的執行。
二審終審,是我國新中國成立之後的一種法庭的庭審制度,二審終審之後,如果當事人還是對判決不服的,那麼可以進行再審程序,再審程序是當事人的一種救濟方式,如果依法啟動了之後,原來的審判就自動失效了,再審進行時,應該終止元審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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