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判決執行

一審二審後申請再審的程序是什麼?

一、一審二審後申請再審的程序是什麼?

一審二審後申請再審的程序是什麼?

1、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

人民法院設立立案接待窗口,專門負責審查接受申請再審案件材料。申請再審人到立案大廳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應當填寫來訪人員登記表,按照提交登記表的順序由接談法官審查其再審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以及材料是否齊備。應填寫《民事申請再審訴訟材料收取清單》一式兩份,簽名並註明日期,由接談法官加蓋人民法院收取訴訟材料專用章後返還一份清單。申請再審人應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申請再審人應保存好材料收取清單,如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條件需要補正,若補正後再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時已超過2年期限,可向人民法院提交該材料收取清單,證明並未超過法定期限。

2、通過郵寄向法院提交再審材料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郵寄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按照相關規定提供材料,並附材料清單、送達地址確認書及電話等有效聯繫方式;

(2)為便於快捷分案,申請再審人應在信封上註明提交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材料;

(3)在信封上註明來信地址、郵政編碼及聯繫電話。申請再審人以郵寄方式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但申請再審案件材料不齊備或需要改正的,應當按要求予以補充或改正。

申請再審人,一方面這種方式便於查詢郵件是否簽收;另一方面,如發生材料被退回需補正或申請再審不符合條件等情況,在補正後,或以正確途徑向有關法院或部門申請再審時,用以證明首次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時間。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原審人民法院,是指原來審結案件的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是指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向哪個法院提出申請,民事訴訟法未作規定,但從訴訟理論和審判實踐來看,也應向原審法院或者原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申請書副本。申請書應寫明作出原審裁判的人民法院及裁判的編號、申請再審的理由及根據、申請再審的內容等。申請書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表示。當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便於人民法院審查和決定是否再審。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再審申請書後,應當進行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申請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否則,則駁回申請。

三、再審案件如何審判

1.裁定中止原裁判的執行

按照再審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審、指定再審或自行再審的裁定,該裁定中還應包括中止原裁判執行的內容。決定再審後,是中止原裁判的執行,而不是撤銷原裁判。因為決定再審時,雖然已經發現原裁判確有錯誤,但決定再審,只是從程序意義上作出的決定,還無法從實體意義上認定原裁判是否確有錯誤。至於原裁判是否確有錯誤,只有經再審審理後才能確定,因此,再審的案件不一定要改判。對於經過再審,認定原裁判無錯誤的,要維持原裁判。如果事先已撤銷了原裁判,則人民法院就勢必陷入被動地位。

中止原裁判的執行的裁定,要由院長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的印章。裁定只能由院長署名,不能由其他人或審判組織署名。因為原來參加過對該案審理的審判人員無權參加再審,決定再審、中止原裁判的執行的裁定,都不能由合議庭署名,而應該用人民法院的名義,由法院院長署名。

2.另行組成合議庭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照再審程序對案件進行再審時,應另行組成合議庭。對再審案件進行審理,必須採用合議制,不能採用獨任制,即必須由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再審審理。原合議庭的成員不得參加新組成的合議庭,不得參加對再審案件的審理。另外,再審案件的合議庭不宜有陪審員參加,這是由再審案件的特點決定的。

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中,再審是為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重新進行的審理。在我國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的方式人可以去民法院設立立案接待窗口,專門負責審查接受申請再審案件材料,也可以通過郵寄向法院提交再審材料。

標籤:再審 一審 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