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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要進行核准嗎

是的,法院做出死刑判決後,要層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會組成合議庭對全案進行復核,如果判決正確的,裁定核准執行,交有下級法院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八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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