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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死刑多久後被執行?

一、被判死刑多久後被執行?

被判死刑多久後被執行?

被判死刑一週以內被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原審人民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應當在7日以內執行。

二、死刑執行的要求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2.人民法院將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檢察院收到同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臨場監督通知後,應當查明同級人民法院是否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決或者裁定和執行死刑的命令。臨場監督執行死刑的檢察人員應當依法監督執行死刑的場所、方法和執行死刑的活動是否合法。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並製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4.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處決罪犯的佈告要選擇在適當範圍內,適當地點張貼,以使人民羣眾瞭解情況。禁止遊街示眾或者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三、執行死刑後的處理

1.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3.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屬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期限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司法機關審理案件並當庭宣判之後,刑事處罰必須要在限定的期限內執行,否則相關職員就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玩忽職守。任何已經被執行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死亡之後,執行機關會按照規定通知其家屬,若是該家屬不來領取骨灰的,那麼由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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