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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對子女的撫養

法律1.47W
家長對子女的撫養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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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對子女應當負擔的義務有:

(1)保護子女的身體健康;

(2)照顧子女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子女財產;

(4)為子女利益合理利用和處分其財產;

(5)代理子女進行民事活動;

(6)代理子女進行訴訟;

(7)子女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父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雖然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義務,但是這種撫養不是無限期的。父母不能養子女一輩子,子女長大成人,參加工作,有了自己的收入,能獨立生活時,父母就不再承擔撫養義務。反過來,在父母年邁,生活困難時,子女還必須盡一份義務,贍養父母,照顧他們的生活。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並不能因為父母離婚而不用撫養未成年子女,因此離異父母也是需要實際撫養子女的。對於未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來講,就需要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當然即使離婚也是對子女有監護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