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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後如何縮短刑期

判緩刑後縮短刑期必須有重大立功表現。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相應的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應縮減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低於減刑後實際執行的刑期。

判緩刑後如何縮短刑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的罪犯,一般不適用減刑。前款規定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同時應依法縮減其緩刑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不能少於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