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後再犯罪可以判緩刑嗎?
一、緩刑期滿後再犯罪可以判緩刑嗎?
緩刑期滿後再犯新罪再獲緩刑是可以的,犯罪人緩刑期限屆滿前,如發現犯罪人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適用數罪併罰。但在數罪併罰後,如果宣告刑仍符合緩刑的條件時,能否再次宣告緩刑,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觀點相互對立的情況經常發生。
《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不再適用緩刑的理由是:
(1)《刑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此處的“撤銷緩刑”不僅意味着對犯罪人不再適用緩刑,還意味着要執行原判刑罰。
(2)緩刑適用的實質要件是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況和悔罪表現,並且能讓法院確信其不致再危害社會。悔罪的重要表現就是如實坦白罪行,並不再重新危害社會。被判處徒刑並宣告緩刑的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一旦發現其還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就喪失了繼續適用緩刑的條件,應當撤銷緩刑宣告,收監執行。無論其漏罪或者新罪的性質如何,量刑輕重,決定執行刑罰時,都不應再適用緩刑。
第二種意見認為只要符合緩刑的各個適用條件,無論是發現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是一般情況下的數罪併罰,都可以適用緩刑。
二、緩刑考驗期的罪犯發現漏罪或者在考驗期間又犯新罪的,建議以下情形不宜再適用緩刑。
(一)對漏罪或者新罪拒不認罪的;
(二)漏罪明顯構成犯罪而故意隱瞞的;
(三)故意又犯同類犯罪或者數罪的;
(四)故意又犯數罪的;
(五)在漏罪或新罪中是團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六)教唆犯;
(七)有其他不宜宣告緩刑的情節的。
對於在緩刑執行期間,發現新罪的存在,司法機關會暫時撤銷緩刑處罰,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在新罪案件審理結束之後,再次提出緩刑請求不會被當地的司法機關所受理。只要其滿足法定的緩刑的條件,並且委託律師向審理該案件的司法機關提出,就有可能會被判處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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