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才能適用緩刑,緩刑期間再犯罪的如何處理
緩刑是刑罰體系中非常有特色的一種刑罰。其意指先判刑,但是基於某些原因暫緩執行,觀其表現再決定執行與否。在實踐中,要怎樣才能適用緩刑?緩刑期就是一個考量期,那在緩刑期間再犯罪的如何處理?本文將對上述兩個問題分別進行闡述,請看下文詳細內容。
一、怎樣才能適用緩刑
暫緩量刑的適用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所犯罪行屬非惡性犯罪,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過失犯罪的;
2、犯罪後有自首、立功表現的;
3、從犯、協從犯,犯罪情節輕微的;
4、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礙的;
5、賠償被害者的損失或者被害人請求免予處分的;
6、屬初犯、偶犯,因判刑失業,家屬無人撫養,陷於失學,受餒狀態的;
(三)未受過刑罰處罰,未因同種行為受過勞動教養或者三次以上治安處罰的。
二、緩刑期間再犯罪的如何處理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行文至此,不覺到了尾聲。以上便是對“怎樣才能適用緩刑”這個問題的淺要介紹,希望能為大家帶來些許幫助。緩刑是刑罰中一種較為特殊的規定,其並不是不處罰被告人,只是設立一個考量期,觀其表現,在此期間暫緩執行。因此,大家需要對這類問題多加上心。有關刑事辯護的問題還有很多,如緩刑的執行應注意什麼,緩刑要如何才能撤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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