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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仲裁裁決審限是多久?

仲裁1.83W

一、撤銷仲裁裁決審限是多久?

撤銷仲裁裁決審限是多久?

1、請求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審限是2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3、應當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二、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什麼?

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根據我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的;

(2)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撤銷仲裁裁決的審理期限是兩個月,在仲裁過程中沒有仲裁協議,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內,仲裁的事項不在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內,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律規定,仲裁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存在上面任意一個情況,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