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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請求的裁決方式是什麼?

仲裁1.38W

一、仲裁請求的裁決方式是什麼?

仲裁請求的裁決方式是什麼?

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作出的。獨任仲裁員作出仲裁裁決;合議仲裁庭作出進行的審理,則由3名仲裁員集體作出仲裁裁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由合議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時,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

1、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裁決的一項基本原則,即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也是仲裁時間通常適用的方式。我國《仲裁法》第53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2、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按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仲裁裁決是在仲裁庭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情況下所採用的作出仲裁裁決的方式。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需要的材料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

三、仲裁裁決的種類

1.先行裁決。先行裁決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仲裁庭就已經查清的部分事實所作出的裁決。

2. 最終裁決。最終裁決即通常意義上的仲裁裁決,它是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就當事人事情仲裁的全部爭議事項作出的終局性判定。

3.缺席裁決。缺席裁決是指仲裁庭在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許可中途退庭情況作出的裁決。

4.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合意裁決即仲裁庭根據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作出的仲裁裁決。它即包括根據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包括根據經仲裁庭調解雙方達成的協議而作出的仲裁裁決。

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爭議後也是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其中仲裁也是實行的是一裁終局的制度,在仲裁機構作出了裁決後也是會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噹噹事人發現仲裁機構有任何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是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情況下,都是可以申請裁決撤銷的。

標籤:裁決 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