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裁決之後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一、撤銷仲裁裁決之後的救濟方式是什麼?
撤銷仲裁裁決之後的救濟方式是:仲裁與訴訟不同,是一裁終局制。但是為了救濟當事人,依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仲裁裁決被撤銷後,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然後依據新的仲裁協議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當事人達不成仲裁協議的,那麼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具有公認地位的)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二、可以撤銷仲裁結果的幾種情況
在以下情形中當事人可以申請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三、民事訴訟的流程
1、遞交訴訟狀
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一種非常常見的方式,在日常生活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仲裁申請被撤銷的,還想要繼續進行仲裁的,就必須要與對方重新達成仲裁關係,這樣可以重新申請仲裁或者選擇起訴。起訴一般按照民事訴訟流程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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