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管轄法院要求是什麼?
一、仲裁裁決執行管轄法院要求是什麼?
仲裁裁決執行管轄法院要求是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根據審理撤銷、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機構作出説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閲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過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關的仲裁機構。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
三、申請仲裁的期限是怎樣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應當注意的是,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年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仲裁機構在進行案件的仲裁時,受到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如果當事人對於仲裁的裁定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申請,並與對方重新建立仲裁關係,簽訂仲裁協議,這樣就可以再次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對案件進行重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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