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機構超出訴訟請求裁決是否合法?
一、仲裁機構超出訴訟請求裁決是否合法?
仲裁裁決超出出仲裁請求是不合法,因為在這種情況,仲裁的話,必須要對於當事人所提出的一些仲裁請求做出相應的判決,而不能夠關於之外的事項來做出一個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訴訟請求。如果新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果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屬於勞動,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該規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但由於你所新提出的訴訟請求屬於養老保險爭議,與以前的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對於該請求人民法院將不予處理,而會告知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新的仲裁。
二、勞動爭議的其他的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仲裁案中,對遺漏仲裁請求事項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41條: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目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據此,仲裁庭對仲裁裁決書的補正,限於三項:一是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二是仲裁裁決書中的計算錯誤;三是它經裁決但在仲裁裁決書中被遺漏的事項。補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解決糾紛的方式當中,不僅僅是通過訴訟,而且還可以通過仲裁,尤其是在勞動方面的爭議,可以進行一定的處理,當然仲裁的情況之下是必須要在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範圍之內來作出決定,超出範圍的訴訟請求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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