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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的裁決能超出仲裁請求嗎

仲裁1.62W

一、仲裁委的裁決能超出仲裁請求嗎?

仲裁委的裁決能超出仲裁請求嗎

仲裁委的裁決不能超出仲裁請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委的裁決就跟人民法院的判決一樣,對於當事人在仲裁申請書當中沒有提到的事情,仲裁委沒有義務,也沒有權利主動介入審查。除了勞動合同之外,一般的民商糾紛,如果在合同當中沒有約定遇到爭議以後必須要通過仲裁解決,是可以直接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