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的裁決方法是什麼?
一、商事仲裁的裁決方法是什麼?
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該第三者對爭議的是非曲直進行評判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
1995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正式頒佈施行,為民商事糾紛雙方當事人提供了一條解決爭議的新途徑。
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公認並廣泛採用的解決爭議的重要方式之一。 國外通過仲裁解決經濟糾紛已是非常普遍,國內隨着仲裁法的頒佈實施,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瞭解、熟悉並選擇仲裁方式來解決經濟糾紛。
商事仲裁因為在解決糾紛中具有快捷性、實用性、專業性和高效性,已成為國際通行的經濟糾紛解決方式。
截至2013年6月28日,中國仲裁機構有219家,2012年全國共受理仲裁案件9萬多件。
裁決具有法律效力。我國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可見,仲裁裁決和法院判決一樣,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經濟糾紛在仲裁庭主持下通過調解解決的,所製作的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涉外仲裁的裁決,只要被請求執行方所在國是《承人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是成員國,如果當事人向被執行人所在國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就得依其國內法予以強制執行。
一裁終局。即裁決一旦作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並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複議或向法院起訴的,仲裁也沒有二審、再審等程序。
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中國仲裁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可見仲裁採取自願原則,仲裁是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的,包括自願決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自願決定解決爭議的事項,選擇仲裁機構等;當事人還有權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名冊中選擇其所信賴的人士來處理爭議。涉外仲裁的當事人雙方還可以自願約定採用那些仲裁規則和適用的法律等等。
根據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來看,如果雙方之間有經濟糾紛或者是商業糾紛的話,協商不下可以直接向仲裁機構進行相關仲裁。仲裁機構會秉明事實,根據案件的現實情況來進行相關判決。如果其中一方對判決有爭議的話,可以再向仲裁庭進行要求審判,或者是直接向法院進行相關的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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