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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生效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仲裁3.26W

一、已生效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已生效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申請人對自己的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有權進行處分,申請人同意被執行人暫緩履行義務,暫停執行程序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中止執行。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的異議確有理由的,可能發生變更執行標的,或者對案件再審的情況,因此對原執行標的的執行應當中止。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在執行中,有時會出現一方甚至雙方當事人死亡的情況。如果申請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繼承權利;如果被執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繼承人承擔義務。無論哪種情況出現,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法律規定可以中止執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作為被繼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僅在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債務,繼續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在執行過程中,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應當由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繼續參與執行程序,履行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承受權利義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時尚未確定,要等待有關機構作出決定,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構成了中止執行的理由。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認為出現除上述情況外的其他情況,需要中止執行的,可以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這是一項靈活性規定,以適應執行工作的複雜情況。

所謂仲裁裁決的中止執行,是指在執行程序開始後,由於出現某種特定的原因,從而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等到這種特定原因消除之後,再決定執行程序是否繼續進行的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中止執行。

二、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是指仲裁裁決生效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仲裁法》第57條的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的效力體現在:

1.當事人不得就已經裁決的事項再行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訴訟。

2.仲裁機構不得隨意變更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

3.其他任何機關或個人均不得變更仲裁裁決。

4.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

在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交了仲裁申請後,仲裁機構會根據雙方提交的材料以及相關的證據做出仲裁裁決,在仲裁裁決做出一方有不認同的情況下也是可以提出異議並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仲裁裁決執行開始後出現了以上規定的情形後,也是可以申請中止仲裁裁決執行。